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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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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2
引用:
作者diadiadd
以下純個人看法,建議找縣市勞委會洽談為準∼

有幾件事要先確定的
1.公司有沒有工作規則
2.進公司前有沒有簽勞動合約書(合約書的內容有沒有提及盤損問題)
3.你朋友年資幾年.口頭預告離職期幾天,口頭預告有沒有証人
4.交接清冊有沒有留底(交接人簽名)
5.盤點清冊有沒有留底

首先是扣薪問題.....
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基本上,預扣薪資當作賠償費用應是不符法令的
雇主應於離職前或離職後請求賠償,但一來一往結果都是相同的,所以只要員工認可,這點大多好說(沒浮上抬面就沒事)

接著就是有沒有簽定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如果今天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中,的確有遺失需負賠償之責,若你朋友沒有辦法提出有利的証據,且如果未依法進行離職預告,則未到職的那幾天視為曠職,離職當天就需完成財產清點,這點你朋友的立場並不怎麼穩固,至於公司...


謝囉~你的意見我會給我朋友看的~感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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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4-08, 03:21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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