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區東湖哈啦影城旁,巷子裡的一棟大樓外面的人行道的機車停車格,居然立牌警告,謂:這是私有產權,外車不可停,否則要「報警拖吊」...
我內心感到納悶,既然是人行道還有畫停車位,哪還分住戶車或外車,難道人行道是你家的嗎?!
我知道台灣有很多道路ˋ巷弄ˋ人行道...等公有設施,政府尚未徵收,還屬私人產權,我記得法律上好像有規定,政府未辨理徵收土地的公共設施,土地所有人也不不得限制他人合理使用...
對法律有研究的前輩可否解惑...
PS:我發現停在該大樓前機車停車位的機車,都有貼該大樓停車證!
沒圖沒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