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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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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diadiadd
性別平等法第十六條(原為二性平等法,受僱於30人以上之限制亦己刪除)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所以只要在職滿一年,即可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所以只要人事以行政流程卡住申請案(簽名押日期在此就有用處了)那可以直接和他說他違返法令,後果自負囉


回到雞毛令劍的問題.....
有些時候,有些人的動作是被私下授意的(有些老闆會擔心,此例一開....)......如果和樓主沒太大關係,最好看看聽聽就好,你們單位主管才是要去和人事單位喬的那個人...

性別平等法第十六條是如此規定沒錯,但性別平等法附屬法規裡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那組長得知請假人因經濟問題無法一次請6個月以上,就堅持公司育嬰假必須
至少6個月,並自動忽略下一條規定: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所以才會以"留職停薪"方式請假
舊 2008-04-02, 06:4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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