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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祕辛之我要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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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引用:
作者
顆男
為了自己的業績要毀謗他人
我只能講活該 死好
自己拿出誠意去道歉吧
還是現在的台灣人已經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還提供避嫌教學?
請問您出社會了嗎~~
這是生存的必要之惡.........
(但是還是不要常用的好........)
2008-03-30, 06:15 AM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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