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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goclub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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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提出了兩個疑問,第一:「他(指海調處秘書)表示,匯智實際上將吸金款項支付前期投資人的每月本金與利息,部分金額雖有購買土地,但登記在私人名下,投資人毫無保障,一旦吸金速度無法支付利息,就會周轉不靈」,以及「九年尚無一家休閒會館正式啟用」的疑惑,在此小弟作個解釋:
首先,為何用董事名義來購買土地,這只能說是匯智「配合法律」的規範,翻開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規定(農發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舊 2008-03-24, 03:4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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