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xtraction
1.法律並非僅法條上構成要件該當即論以犯罪,尚須考量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該特別的討論區已建立一套使用成員間相互的互動模式,使用者間發言亦存在一定的共識,並不能以一般常態去評價為無價值之行為.
2.自行備份證據有效程度不是自行認定有無效力,證據採不採納為法官所認定.
3.如果你曾行經一些果菜市場、軍營或者國軍眷村.相信走沒幾步便會聽到幾句口頭禪,倘若單法條構成要件該當及以犯罪論的話,人人都是實現公然侮辱的現行犯.而當你踏進該區域互動領域內就要有所自覺,不能去期待每個成員與你互動時不能出現口頭禪.
請留意自己所稱的"改善",實際上是要求該特別討論區的所有成員來配合你.
|
看來你有些法學素養,但可惜妳弄錯了幾點,我就實務上來就教你吧!
1.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行為,動機作為論刑輕重參考不代表沒有犯罪,有無犯罪則以法條為基礎輔以證據以及法官心證論處,所以構成法條上載明的犯罪要件法官就得審理並就行為動機來衡量刑度輕重
2.當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必須要舉證,只要進到舉證的義務,證據效力的部份就由法官認定,不因法官採納或不採納而放棄舉證,訴訟是人民的權利,當人民權益受到損害就有權提出訴訟,至於訴訟過程,不論成敗,都不能以論以犯罪或是無犯罪最為理由要人不要去提訴訟,也因為妳提出的幾點,所以公然侮辱與毀謗罪均是告訴乃論,需要當事人提出訴訟,否則法院是不告不理的
3.口頭禪若是國罵只要有人提出訴訟法官就會審理,前不久才有判例,某人因為習慣於國罵口頭禪,但某天與人對話不小心講出了習慣的口頭禪,結果被人一狀告到法院,最後法官判處拘役60日並可罰緩,所以不要以為有國罵口頭傳禪就沒事,只是看別人告與不告而已
朋友,你法學素養不錯,但太過於僵化,建議你多看些判例,要成為好律師不是死背法條還得多看判例
一我的實務經驗,告人公然侮辱,毀謗罪,只要舉明確,成案審判的機率非常高
我會自蒐證也是保護我自己最好的方法
所以我贊成舉證,但不必矯枉過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