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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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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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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
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是造成他人困擾及社會成本浪費需要以法律規範

例如養寵物要報戶口做管理,每年要繳寵物稅(戶口管理,並用於流浪寵物捕捉,撲殺安樂死的經費)

擾鄰的寵物要由主管機關開單連續告發至改善為止,

抓到的棄養寵物,查得到戶口的,在飼主回應(領回或是撲殺)前,提出高額連續罰款,

無主的寵物在公告領養期過了之後,就執行撲殺或安樂死;


重點是,養寵物既然是個人自由,那也應該由飼主負起所有責任,

完善的法律配套措施才是真正為了被飼養的寵物著想!!
舊 2008-03-19, 01:0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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