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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o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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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拋棄繼承是自知悉起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則是死亡後三個月內。

開欄的情況辦限定可能來不及了,辦拋棄應該還可以。


幫各位補充最新民法繼承篇的內容
自民國96年12月修正後,拋棄繼承之時間亦為三個月

也就是

限定繼承
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拋棄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在此恭喜樓主問題獲得一定解決
舊 2008-03-13, 11:0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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