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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上有車禍卻不要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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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u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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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引用:
作者
惡蟲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10001154
不要人云亦......
法歸法,實行歸實行
如果真的是這樣,就不會有蘇建和案了
2008-03-11, 09:27 AM #
111
sanju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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