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月之影
Power Member
 
月之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您的住址: 月球表面
文章: 665
引用:
作者306
一個寡x鮮x的家屬對熱心幫助自家的傷殘人士下樓但失足導致過失致死的單親家庭同學提出333萬的賠償的故事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f...%BA%8B%E4%BB%B6).....

這故事開啟了社會大眾對傷殘人士的冷漠以及孤立~~

也加深了社會大眾對"明哲保身"四字的認知~~


http://www.npf.org.tw/particle-2380-1.html

這個案件在隔年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有了新的判決。提供給各位做個參考。

社會(評) 095-101 號


October 11, 2006
肯定高院更一審對玻璃娃娃事件的宣判!
台大社工系助理教授 王雲東
關鍵字: 罕見疾病 身心障礙 損害賠償

纏訟6年的景文高中「玻璃娃娃」(先天性成骨不全症患者)顏旭男被陳姓同學抱下樓時跌倒致死案,日前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再度作出較前次(地院二審)近乎 180度逆轉的宣判;判定陳姓同學熱心助人,摔倒時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認定其並無疏失,因此判決陳生無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景文校方也有過失責任(未建立適當的無障礙環境),但同時認定顏生的父親也有過失,因為其在校方通知救護車到場時,竟表明欲自行就醫,以致延誤醫治的黃金時間,因此判決景文高中應賠償死者的父親107萬餘元,母親64萬餘元(少於地院二審判決的「陳姓學生與校方連帶賠償333萬元」給死者的雙親)。

我們對於高院更一審對此一事件的判決表示高度的肯定;因為法院的判決不只是會影響該事件的當事人,其實更會對整個社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還記得在去年地院二審作出「陳姓學生須與校方連帶賠償333萬元給死者的雙親」這樣的判決後不久,馬上就有屏東某幼稚園表示拒收玻璃娃娃入學,而這樣的寒蟬效應更會進一步造成社會的冷漠,使得民眾碰到原本是很需要大家伸出援手的玻璃娃娃/身心障礙者時,反倒會採取敬而遠之的態度,因為深怕惹禍上身。當然「助人」是一種專業,我們不鼓勵大家在毫無基本助人專業知識的狀況下,就貿然採取助人的行動,因為這樣很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但是對於當時年僅16歲、思慮單純的陳性少年,因為熱心無償助人結果反而遭到控訴,特別是案發當時天氣下雨樓梯溼滑,而陳性少年不慎摔倒時,仍然緊抱顏旭男不鬆手,因此事實上陳性少年確實也已善盡其注意義務;特別是在顏父到校時,顏旭男本人也明確表達希望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生,更希望校方不要記陳的過;因此種種事實均顯示陳性少年熱心助人的善心無庸置疑,只是在助人的技術層次上還有可以改進的空間。當然更根本的問題是學校未建立適當的無障礙環境,而學校與家長間也未建立明確的助人者與受助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對學校的判賠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對類似狀況下相關單位的一種警惕。

此外在這整起事件中,還有一個非常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法院的判決,每一次都有近乎180度的轉變?在一審中地院判決顏家敗訴,但二審卻又改判學校及陳生須共同賠償333萬元給顏家,結果在高院更一審中又判定陳姓同學並無疏失,因此無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學校應賠償死者雙親172萬元。這樣在無新事證提出的情況下、卻每次都大幅改變判決的結果,不僅使得當事人的心情好像在洗「三溫暖」一樣,同時也使得整個社會在這個議題上,仍然會持續採取疑懼和保守的態度來面對,這對大家來說都不是一件好事,可以說是「各方皆輸」。因此我們認為:法律不能與社會脫節,更不能製造社會價值觀的混淆。我們堅定支持高院更一審對玻璃娃娃事件的宣判,同時我們也呼籲顏家本身其實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在要求別人的時候,是否也能反躬自省、反求諸己?

〈本文曾刊載於台灣時報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版「社論」;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
話說,之前不是有一個什麼要吃油才能活下去的小孩?那個新聞事件我忘了。
後來不是社會大眾一同捐了很多很多錢,然後讓這一家人都到國外就醫?
最後因為錢吃光光,而健保不提供油給他們用,然後回頭過來罵人的?
這個新聞事件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ntp.pixnet.net/blog

「阻擋你的障礙必有其原因,這道牆並不是為了阻止我們,這道牆讓我們有機會展現自己有多想達到這目標,這道牆是為了阻止那些不夠渴望的人,它們是為了阻擋那些不夠熱愛的人而存在的。」 Dr. Randy Pausch 以這段話勉勵自己以及擁有夢想的朋友們
舊 2008-03-10, 01:38 PM #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月之影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