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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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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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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82
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二、衛生機關。
三、軍事機關。
四、醫療機構。
五、護理機構。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只要是符合緊急傷病患的情形,請119派遣當地消防局救護車及救護技術人員都是免費服務,此時救護技術員要求紅包是違反規定的,若非緊急傷病患向民間救護車公司申請救護車,救護車公司應依衛生主管機關制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2008-03-08, 07:4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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