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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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在台中西屯行經梅川東西路時
闖黃燈,我非常確定是黃燈,時速40不到(小路)
然後過了之後被二個員警攔下,說因為我行經梅川東西路之間遇紅燈
應在中間區域停止,當時我經過另一路口時剛好紅燈
因此他要開我一張闖紅燈直行
基本上當下就跟他辯起來,除了說該雙路口僅有一個紅綠燈號誌外
中間區域亦無停止線,但是這二個垃圾警察硬是要我簽
只講說可以去申訴
後容我取得台中市交通局的答覆回函表示該路口為單一路口
所以不需要在紅燈時停留,應儘速通過該路口
我一此開始經過一連串的申訴過程,先不論警察分局只回了一句違規屬實就打發了事
後來到了法院,書記官竟然以一個裁定,認為不得闖黃燈
看到黃燈時便應該停止
這麼說單就黃燈功能而論是沒錯,問題是很多路口黃燈只有短短幾秒,當眼睛看到黃燈
到車輛臨經路口可能不過1秒就要變燈,這個設計上的問題就不論了
問題是我明明就是黃燈經過的..,這...那我的罰則名稱應該是直行闖黃燈吧...
還有黃燈時不能經過路口嗎
闖黃燈被罰是合裡的...這就是台中地院給我的回答...
所以樓主...你可以是著花幾個月的時間去處理這張罰單
也可以心灰意冷的認為這就是台灣的現實環境
最多獨善其身,下次不要再去硬碰這個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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