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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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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其實可從動態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會隨著環境變遷而修正,以刑罰演變趨勢為例:
1.古典時期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應報刑:
凡構成法定要件即入罪,對對方造成多少損害相對自己亦要付出多少代價,而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只是用來量刑增減罷了.
2.近代或目的論與教育刑:
刑罰乃對於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之剝奪,除了客觀上檢視行為人行為時有無故意或過失外,尚會針對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如欠缺辨識能力之未滿14兒童或精神不健全者病發..等),且針對犯罪者行為的矯正(保安處分).
除非該行為在整體評定上為重大惡行才課以最後手段之刑罰來入罪,否則單純違反為維護整體秩序、輕微義務或僅為人與人間違背誠信等行為,盡可能以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解決就足矣.

法條是死的,但環境會不斷變動,古往至今即是不斷修正與變動的競賽,修得慢適用上不合時宜,但人民所遵循的依據較為安定;修得快雖符合情勢,但朝令夕改欠缺法安定.

總之,不可否認的...

bingo!
Extraction文筆簡單有力...我該學學了...

法規的確會因為時空、背景改變的關係,使得立法人員修訂法律符合當時時空、背景。
如現今,人民的參政基本權利,與專制時代相比,現代在法律規定了人民參政的權力,甚至有相關的法律出現。

法律只是國家規範的成文化,成文化後的東西是死的,就算修訂者朝人權方向修訂之,實不能以人性化概之。尤其人性是那麼難以捉摸的。

ps. 舉以前例子是說我提的漢摩拉比法典與商鞅變法?@_@是的話我只是要說明法律會隨著據時空背景改變,且法律不能用人性詮釋之。
舊 2008-03-02, 07:44 A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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