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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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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從動態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會隨著環境變遷而修正,以刑罰演變趨勢為例:
1.古典時期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應報刑:
凡構成法定要件即入罪,對對方造成多少損害相對自己亦要付出多少代價,而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只是用來量刑增減罷了.
2.近代或目的論與教育刑:
刑罰乃對於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之剝奪,除了客觀上檢視行為人行為時有無故意或過失外,尚會針對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如欠缺辨識能力之未滿14兒童或精神不健全者病發..等),且針對犯罪者行為的矯正(保安處分).
除非該行為在整體評定上為重大惡行才課以最後手段之刑罰來入罪,否則單純違反為維護整體秩序、輕微義務或僅為人與人間違背誠信等行為,盡可能以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解決就足矣.

法條是死的,但環境會不斷變動,古往至今即是不斷修正與變動的競賽,修得慢適用上不合時宜,但人民所遵循的依據較為安定;修得快雖符合情勢,但朝令夕改欠缺法安定.

總之,不可否認的是,法規朝向人權與有利於人民的演變方向將是確定的.許多原理原則法制化即是典型的代表.

而各國之間文化環境、民俗習慣與歷史背景並不一致,甚至沿用的法係亦不同.我們頂多擇其優而揚其劣,實不太需要站在自己角度去觀看不同生態國家,或是以當前眼光去看待歷史.畢竟時空背景階不相同.諸如嚴刑峻罰,如果站在當時的角度,治亂世用重典可能是對的.
舊 2008-03-02, 03:12 AM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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