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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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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drasil
我認為這說法和你之前的陳述不太一樣...我之前的引言應該沒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可以檢視一下。

如果執法者可依據實際情形做有限度的裁定,我想裡面多少有「人」的成份。在規條之中,一樣有情理的空間存在。

至於所謂「人性化」的空間不能超越法律本身乃是理所當然,但不代表沒有啊。

不管怎麼樣,法律沒有定得這麼死吧?
看來還是「解釋角度不同」比較能說明我們的看法差異。

我的想法沒變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法律所代表的意義。
提供例子給你了解。
wiki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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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 關於一定範圍內社會問題的規則
* 由國家(地區)政權制定;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
* 可以在司法機構被用作判斷案件的根據

應該公正,體現一定條件下的正義觀念。(條件不同,人們的正義觀念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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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

法規,定立刑罰的標準與範圍,執法者在這範圍內依據情況做判定。這不是法規"人性化",而是法規為了滿足多種情況,所以設立了他的範圍,並免爭議的出現。而界定的刑責範圍要怎麼判定,也是依法可尋的,可參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而執法者做出有限度的裁示,也是依據法阿。如果對公眾事情,不能按照一定的準則與態度判定,那何來的公正性,法又要如何服民?想想執法者,如果單純按照”人性化”去決定刑罰。那不同的人,標準會相同嗎?

國家社會要求的是標準規範,這點要請注意。

執法的解釋如下:
wiki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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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或稱為執法部門)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現代社會,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通常稱為政府,執行由立法部門訂立的法律。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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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也詳盡的提到了,執法者是執行法律,而不是自己可以依據”人性”來決定判決。


前面的例子讓你知道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規範",具有那麼強硬色彩的法律,那人性化在哪?後者解釋也讓你知道執法者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並不是可以依據情況"改變"法律的判定。
拿法律界定的範圍,來說法律是人性化,邏輯似乎不太正確。因為你還是遵守在他的框架內。前面也提過了,立法時,我們會儘量滿足各種狀況與避免各種爭議,所以法律條文浸可能定的詳盡。但就因為這樣,所以會讓你有人性化的感覺。

想想,如果要講人性化,每個人看法規的那些文字,認定的標準會一樣?如果依據人性來判定,被判定者會服氣?那就失去法律代表的意義了(共同標準)
而且依你的論點來說,國際法等國與國之間所要遵守的法律,在彼此的標準不同時,你怎麼講人性化?

我們只能在立法時,站在人性正面的角度去思考,訂立符合已經環境、情況的法規。但是法規只是文字的代表,熬無感情的文字。他的強制性、標準性,怎麼會讓你認為他人性化?如果你依執法者的觀點來詮釋法律人性化,這只能說你焦點放錯地方了。法律與執法者可以看做上與下的關係,執法者只是遵照法律行使權力。如果法律那麼人性化,就不用修個法都要勞師動眾了,還要傾聽各界的看法、意見。

站在人性的立場立法,並不代表法律是人性化。要記住,法律可以說是無上的。
我想,你要表達的是法律執行的人性化吧,這點許多國家已經在做了。但是,那並不是我們目前的討論範圍。

Crazynut所提的,我前面不也提過了?群體在某些時候會有限度的犧牲個人利益,犧牲多寡、會不會造成個人權益的受損,是可以通過協調、溝通來取得平衡點,要求個人犧牲並不是無上限。雖然說,在某些狀況會犧牲個人利益,但並不表示群體就不尊重個人。
我怎麼現在覺得我一直repeat我說過的話Orz,別人說相同的話,你就會表示你的意思其實是相同的,但是我說的你就看不出來?重複好多次了….我文筆應該沒那麼低下吧。
舊 2008-02-28, 04:26 AM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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