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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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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drasi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這叫做行政裁量,警察(行政權)可以視違規情況而裁定。

還有刑法的例子,這是最硬的法律。
刑法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樣刑責由法官依犯行情況決定。

所以我們的標準似乎一致。會有這種想法應該是因為對法律沒有概念的關係。往好處想是沒有違法過,所以不知道。
說的直了點,沒有惡意。我也有很多不懂的東西,對法律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這部份是我覺得最有出入的地方,所以先提出來說說,其他部份有空再講,現在不行...

.......法律界定罰則範圍,而執罰者依據情況決定罰則輕重,這並不能解釋法律是有人性化的,執法者也只是按照法律規條去做事,並沒有因為"人性化"而違背法律原始所定。

法律,只是規條。
舊 2008-02-27, 01:48 PM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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