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r. RC
如同樣犯下oo法,卻可依據情況來決定刑責的輕緩或處置的方式,這才是人性化(想想,這樣一條法律要定的多廣?),不然我們都是按照法規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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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這叫做行政裁量,警察(行政權)可以視違規情況而裁定。
還有刑法的例子,這是最硬的法律。
刑法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樣刑責由法官依犯行情況決定。
所以我們的標準似乎一致。會有這種想法應該是因為對法律沒有概念的關係。往好處想是沒有違法過,所以不知道。
說的直了點,沒有惡意。我也有很多不懂的東西,對法律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這部份是我覺得最有出入的地方,所以先提出來說說,其他部份有空再講,現在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