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算了,我好像還是有點忍不住,這就是所謂的反覆無常吧?
第一點要說明的是我是分別表達觀點,因為有好幾個話題啊...
我不知道什麼樣的邏輯可以把那些東西串在一起。
而以下也是講不同的東西,不是轉來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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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精神當然不會只有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服從多數是基本精神。為什麼?因為人民皆有參政的權力,有就是投票權。而你提到罔顧少數民族的權力會被罔顧,我想這有點太極端。少數服從多數,不代表多數就不遵守少數。不管是什麼制度,要執行良好都是必須互相尊重的。當我們多數人的意見被接納時,就不會體諒少數人的意見、難處?並不是這樣的。可以透過溝通與衡量,來抓到一個雙方的平衡點。這邊可能是你誤會了,少數服從多數,不代表多數就不會尊重少數。如果刻意的強調少數,那多數誰來尊重呢?
至於多數人民選出來的政府,是否會尊重多數人民,並不在我們所討論的範圍。我們在討論的是制度在合理的情況下,而你提到不合理的情況,這樣是不能討論的。而民主制度對你所提的狀況也是有相應之策,前面不是提到選舉嗎?恩,就是那樣。這邊就是前面跟你提到的,不能用陋習來詮釋制度。而監察院,我建議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他的業務範圍,與我們所討論的沒什麼相關。如果堅持要說的話,權力互相制衡,應當是基本觀念。
義務與國家政策不一樣,所以拿納粹當例子似乎是錯誤的。義務乃國民所應盡的責任,乃是每個國民應當遵守的。這不是無限上綱,而是這是一個基本國民,本來就應當盡到的責任。不然誰要納稅?所以你說當兵要不要當?
我想我的目的一開始也提到了,所以我也不多言了。我也說過你對法律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所以我也不多言了。沒人有說你不能評量他,但是請回頭看看,似乎是你要用個人觀點要來顛覆目前的制度。而個人觀點,大家會尊重之。但如果個人觀點錯誤與有可能影響到他人時,我想會有很多人出來說話的。例如,現在有人以自己的觀點來說納粹那套是正確的,會不會惹來一頓罵?期間,我不也是讓你知道事情所代表的正確意義?對,就是這樣。
“公民與道德是政府政府主編,所以說法會有利於自己”
這種論點挺有趣的,不過別忘了前面”公民”兩個字。
Wiki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承擔義務和享有相應政治經濟社會權利和的自然人。”
這樣我想你會比較了解。治理國家需要人民對某些事情的看法有一致性,所以公民的權力、義務皆有詳盡規範。如果義務政府強沒有要求人民順從,那試問,誰願意繳稅?人民又符合公民的條件嗎?如果又沒明訂公民所應有的權力,每個人認定的權力會有標準嗎?這就是個人與群體的差別。而且,這些知識不管用在國中、高中、大學都一樣,只是探討的深淺不同罷了。所以國中並不能成為不能拿他來說理的理由。
引用:
「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絕對不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這種對少數的剝削是可怕的,是許多集權國家都喜歡喊的口號。
群體不可能兼顧其中每一個人的利益,但是不能任意的犧牲私益。這一點比較像專制國家的作為,所以需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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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用詞技巧比較差勁,讓你誤會了。「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我這邊的意思是類似選舉後,失敗的一方應當放棄自己的歧見,不因失敗而造成對立。並不是集權國家對人民所灌輸的那種為了國家,要你去死都可以的那種觀念,而比較偏向於有風度的選舉(民主)這邊。群體當然不能任意的犧牲個人的利益,我想我在先前並無提到”任意”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在大環境考量下,真的沒有方法才會去犧牲個人的利益。我想,現在許多的溝通橋樑,可以讓你了解到群體對個人的利益,並不是”任意”的犧牲的。任意的犧牲只會造成群體與個人的對立,在日常生活的人際關係中,很容易就可以看出端倪。這也是我之前,為什麼會提到你的說法是很極端化的。
至於尊重個人與犧牲個人,就看你說法怎麼去說了。妥協,這不也是表雙方都有限度的犧牲?而至於,你都了解人民在某些時候不得不服從國家,那怎麼還會拿個人的觀點來說前面的一堆事情呢?
我引的文,我當然了解他代表什麼。但是我也解釋了,主要強調是在裡面的群體與個人的關係罷了。你可能因為該整篇文章,而失去判斷所要表達的意思。我主要的意思主要在於讓你了解個人與團體之間的關係。個人的權利在某些時候,會因為群體考量而被犧牲。如,當兵的自由,真的有如外面所享受到的一樣?
會想到利用這段來讓你了解個人與群體關係,主要就在於你先前對義務的質疑,對國家要求國民應付的基本責任有所懷疑。
想想,國家安全即為群體的利益,而因為這了利益之下,你所犧牲的是?
我們並不是在討論制度的差異,你把範圍設定的太廣了,容易迷失焦點。
引用:
個人也是可以透過管道(利益團體或政黨等)去影響國家,如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治法,柯媽媽推動汽車強制險等,不是只有消極的遵守規定。
所以國家框架或許不那麼侷限於單方面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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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例子似乎與”消極的遵守規定”沒有關連。而且影響了國家、制訂了法規後,遵守該法也是被稱為消極的態度?至於國家權力是否當方面的行駛,我想公民與道德都有詳細的介紹。我只能說,大部分的權力都是單方面行駛的。大多時候,人民還是祈求政府能傾聽民意…
而你所謂”法”的人性化論點似乎怪怪的。因為其實如果你仔細看,那條”法”只是因為某些因素,所以另訂立出來的”另一條”法規”,是”人”依據不同的情況所定下的”法”。如果你要提人性化的話,你應當用相同法規來討論之。如同樣犯下oo法,卻可依據情況來決定刑責的輕緩或處置的方式,這才是人性化(想想,這樣一條法律要定的多廣?),不然我們都是按照法規來處置。會因為這樣讓人產生誤會,主要在於主位者為了法律的全面性與減少爭議,所以會讓法規儘量的符合大部分人。但是這不表示法是人性化的。法律通常是很死,這樣才有個最基本的準則讓人遵守。我們不也按照著那些法規上的文字來做事?
通常,我們都是說”我們站在人性化的立場立法”,而不是”法律是人性化”。
法律…不就一堆文字的集合嗎?跟人性化扯不太上什麼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