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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員工只有幾個條件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樓主公司離職証明單上面應可認定是引用勞基法中止合約的條件
所以應可視為非自願性失業証明了
但~~原公司在資遣的同時,還需做...資遣通報(一般要在十天前)
一式二份給勞工局及就業服務站
如果您去申請失業補助時,公司未做資遣通報才會被罰~
資遣通報有做,各地的就服站就會資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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