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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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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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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
法令若有不公不義,可以透過陳情請願、創制、訴訟、聲請釋憲,甚至訴諸媒體、示威遊行....等等途徑來使其受到重視,但基於整體社會安定秩序的維護,在正式修正或廢止前也只能遵守,除非選擇革命,或移民他國放棄本國國籍,權利義務自然歸於消滅.
此外,個人主義亦不能凌駕於整體利益之上.
國家整體安全的公益也必須由國民來輪流承當,否則國家一但遭逢危難即沒有所謂的個人主義.
至於視目前國安評估所為編制的增減是否會違背公平、正義呢?
舊 2008-02-25, 03:15 A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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