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限縮解釋」啊...
那立法院立出各種新法,司法院不都可以搞這一招了。
還是立法規立法,司法規司法。
大法官有解釋憲法的權利也是蠻奇怪的,這權力應該在立法院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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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不太行,這樣不是球員兼裁判了嗎?
立法立出問題,自己要面子解釋成沒問題就慘了。
現代政府的三權分立是為了互相制衡,所以一定是你一點我一點,不會全部給立法院的。
在美國各級法院的法官認為某法律違憲還可以自己決定不適用,因為人家的制度更重視分權。
限縮解釋也不能隨便搞,主要是填補法律中的漏洞。
因為法律有問題不太可能馬上生出一個新的來,而且這些問題也不能就這樣擺著,所以要填補起來才行。
根據權利分立原則司法權不能「製造」法律,所以只能重新「解釋」它以導正。
...話說這主題到底是哪一個啊?我好像離開它很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