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既然講到憲法,其實憲法是規定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並非男人有服兵役的義務。
真的去釋憲的話,兵役法就要增加女性服役條款了,因為憲法寫國民。(不過國民黨現在的立委數量多到可以修憲,到時可能修個憲就沒事了)
現在陸軍志願役就像是一群被義務役寵壞的孩子,每天只會嘴炮,根本不知道實際業務的進行。
有一次,營長發現所有的業務都有刻營長章來蓋,於是沒收印章。後來只是營辦業務把不到一天份的文件丟到營長桌上,營長就馬上投降了。
為何軍隊業務會如此繁重,主因就是規定的人根本沒在作業務,憑空想到種種管制措施,結果只是搞得業務自己花錢刻一堆印章,天天蓋到手軟,管制效果只憑業務個人道德。
|
你們那好誇張...慶幸自己遇到的不是這種部隊...
而憲法那個在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大法官第四百九十號解釋文有解釋,生理構造吧...唉...女性真的是弱勢嗎?利用這種社會觀感,我反而覺得女性變得強勢了....
解釋條文
---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