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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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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當然是第二種.............有第一種觀念的人跟本不值得深交

*以下的「你」為第三人稱代名詞

人情債難還就在這,50萬根本不是小數目(富人除外),人家借你錢來贖你的命......這種事情本來就不是請請客招待一下就可以解決的......再怎麼說別人是(救你)不是借你錢給你happy的。

沒錯!唯一能抵銷人情的方法只有一個......「換你救他的命」

但是一定會有人說錢還完就沒事了,其實不然,錢還完了是沒錯,但是別人情義出手相救的恩情你要怎麼還呢?????50萬並不是那個時間點每個人都肯借的。


在下就有遇到過第一種人......現在恩情根本不值錢.....借錢時是一個樣....要他還錢又是另一副嘴臉。現在債務人好像都比債權人地位還要高。
舊 2008-02-10, 05:0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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