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超過時間沒法改了

...補充更改一下:
1.如果他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停車場),的確無向他人收受停車費的權利,當然他還是有叫警察來移車的權利(亂入私人土地...),不過因為他已經是營利事業(魚店),他所能主張的權利業已受到部分限縮(前提這是店家,不是一般私人住宅等非開放性質場所),如果上法院時車主要主張無侵占意思,店老闆當然要提出反証,不過理論上法官應該會臭罵兩人一頓吧(浪費司法資源...

)。
2.而且店員如果強迫他人消費那更好辦,直接叫警察,這已經是強制罪了。
不過如果是我,我如果沒有買東西也會盡量提早把車開走,何必如增困擾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