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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x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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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引用:
作者Lt.Hans
恩,我剛剛想了一下事情經過,當初沒有直接購買商品是最初的錯誤,這樣就不會有事了,不過因為店員的態度讓我跟他槓上 = =

返回正題,我絕對沒有硬坳的意思,因為民法就是這樣,老闆也有受民法保護,767條之下他絕對有機會拖走我的車(但店員不行),但卻不能告我,因為侵占罪不成立(我並沒有動那片土地)
不過我也有權力停留一小時,因為我為來賓,而收費為每小時為單位(我停車時間為35分鐘)

而88條之下,老闆也可以在事後更改和撤銷那個看板,不過實行效力得在新看板設立後才有效


在這也討論一下法律問題,因為對大家有用,大家生活中很容易遇到,不嫌棄參考一下

1.停在私有土地上,主人並沒有權力鎖車,因為是強制罪

2.如果私有土地收停車費,如無停車格等,不能收費,就算有也得開立收據,無法開立收據等,代表無執照,為無照營業和逃漏稅

3.我停進他們的停車場,就代表遵守看板上的規定,就如同大家停車常看到&q...


我認為大家會認為你錯倒不是因為人情,而是最基本的公民道德素養問題。

另外能不能請你改掉你的簽名檔,我玩生存遊戲的看了實在很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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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舊 2008-01-31, 04:20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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