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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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剛剛想了一下事情經過,當初沒有直接購買商品是最初的錯誤,這樣就不會有事了,不過因為店員的態度讓我跟他槓上 = =
返回正題,我絕對沒有硬坳的意思,因為民法就是這樣,老闆也有受民法保護,767條之下他絕對有機會拖走我的車(但店員不行),但卻不能告我,因為侵占罪不成立(我並沒有動那片土地)
不過我也有權力停留一小時,因為我為來賓,而收費為每小時為單位(我停車時間為35分鐘)
而88條之下,老闆也可以在事後更改和撤銷那個看板,不過實行效力得在新看板設立後才有效
在這也討論一下法律問題,因為對大家有用,大家生活中很容易遇到,不嫌棄參考一下
1.停在私有土地上,主人並沒有權力鎖車,因為是強制罪
2.如果私有土地收停車費,如無停車格等,不能收費,就算有也得開立收據,無法開立收據等,代表無執照,為無照營業和逃漏稅
3.我停進他們的停車場,就代表遵守看板上的規定,就如同大家停車常看到"本處只供停車,不供保護責任",你如果停進去,車被損毀,土地主人不用賠償
4.那邊其實是四戶人家後的空地,因此有土地權狀者才能要求收費等行為(所以停車場有許多告示牌上都有權狀影本或是政府公文),或是要求進行拖吊,因此拖吊車不得隨意進入私土拖吊車輛,你車子因為土地主人移車或是拖吊時受損,車主得要求賠償
5.pckangrj大哥說的沒錯,我離開店家便不是來賓,因此我不得停那邊一整天,我也不會那麼做
6.我是在我的權力範圍內行使權利,並沒有貪小便宜,我認為台灣人太注重"情"了,卻忘了"理"和"法",忘了據理力爭,EX.拿了網路購物買來的相機,去玩個三天照相,在七天內退貨,其實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我沒做過,不要看我 XD),不過是有人看不過去罷了,其實當商人的,也早有心理準備
7.有許多大哥是用人情來看這事件,我了解,也尊重您們的想法,不過我認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也沒有逾矩,據理力爭是很重要的,大眾卻是摸摸鼻子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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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遊戲:一群無法當兵,不知戰爭為何物,穿不下軍服的胖子和戴不好鋼盔的猴子在玩Cosplay兼扮家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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