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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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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54
便宜你了!!
錯在收費員沒叫警察直接開單、拖吊!
不過這嘴臉... 嘖嘖.. 不可取!


車停機車格 辯稱停錯敗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29/2/sobh.html
更新日期:2008/01/29 07:4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縣賴姓男子把轎車停在機車格,被開罰單還遭拖吊,他認為「停錯車」的情形,和法定可拖吊的項目不合,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拖吊處分,還他所繳的拖吊費和保管費1200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賴姓男子敗訴,因為拖吊規定明文列舉可以拖吊情形,另有一項「其他顯有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合議庭認為,賴違規停車,影響現場的停車秩序,顯已妨害交通,台北縣警局的拖吊處分有理。


前年8月18日上午7時40分,賴姓男子將轎車停在三峽鎮一處機車停車位,台北縣警局依「停車車種不符規定」開單舉發,由公路總局北區監理處罰賴600元,警察並找拖吊車將車子拖到車輛保管場,賴又繳了1000元移置費及200元保管費才取回車子。


判決指出,汽車駕駛違規後離去,無法及時排除違規狀況,執勤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代履行」將車子移到適當處所,是代替違規者履行義務,本質上不是處罰,若警察行使職權不當,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合議庭認為,有機車格的設置,就表示該位置「不得停放汽車」,這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方是一樣的,賴的行為影響多數機車駕駛的停車權益,也影響現場停車秩序,屬於有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賴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等代履行費用取回車子,並無違誤。
舊 2008-01-29, 06:26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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