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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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色即是空
簽名非必要條件,你也可以不簽,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不過還是要罰錢
因為他已經有你的資料了
你這種情形可以去警政署長的電子信箱投訴
越線跟闖紅燈是不一樣的事
基本上你去監理站申訴他是沒在怕的,被投訴到警政署長對他可能比較有影響
當然在電視上爆料影響更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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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不服稽查是可以多開900元罰單
不過這也不算不服稽查
現在闖紅燈沒有錄到或照到就是不用繳錢,不過要去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