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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r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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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舊 2008-01-19, 08:21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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