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ggregate
槓..這種人根本就不應該尋法律途徑的
恕刪
基本上他不是重大犯罪者,就算定獻頂多3年,最多不會超過5年
關個一、二年就出來了,你花這些心思在法律上有用嗎
人家SBL球員不過一通電話,對方就躺床上了....你們家經濟不算差的,應該有更直接的解決之道
這種玩女人的咖小,十之八九都是貪生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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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個很有趣的現象,當我轉述這件事給我大部分朋友聽尋求意見時,
超過半數跟您的反應一樣,好像臺灣司法已死。
目前我娘還是想盡量以法律途徑解決,如法律無法辦他,就當是花錢認清一個人;
但是他的行徑一定要公諸於世;他的職業圈挺小的,這種事傳出去,他大概也不用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