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到處逛逛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1
引用:
作者polopo
依乘機****罪重判3年6個月

這種新聞 我勸大家看看就算了
性侵 性騷依法不得公開判決

記者怎麼寫都是為了銷路 其他更旁枝的說法
更是聽聽就好

台灣一年有一半的性侵案無罪或不起訴
有的理由怪到不可思議 有的就是誣告 場面都很難看

講實在話
赤裸羔羊2 那種設局 究竟是男姦女 還是女設男 誰知
大家細看法條 會知道有很多哭笑不得的狀況產生
你情我願之下最後被告強姦還成立 有

結論是a片多看 妹少碰
有人在家看***都會出事

所以事實怎麼樣 天知地知他知 我們都不知


你講的沒有錯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公開第18條(審判不公開)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以下是刑法,有興趣進來看吧,
中華民國刑法 分則章節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加重強制****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條文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條文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誰看的懂條文,幫鄉民解釋一下。
舊 2008-01-17, 01:17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到處逛逛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