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這樣的做法,收費是來自****才對.
而不是收費來自下載的人.
原因:
對提供者
1.因為提供程式的人,明明也可以到更大的分享網站,分享”試用版”,確定使用者要,在提供註冊碼
2.有些想分享的人,並不是想穫利,只是想分享給更多的人,但如果收費,分享的速度也不會快.
對需求者
1.來源不明,程式等等是否是”合法”也不知.但因有扯到錢,所以平台的部份,也推不了責任.連免錢的平台,責任都這麼大的,更何況平台是有收錢的.
2.目前P2P,基本上,深入到大部份的人了,所以有”盜版”的可用,功能又更好,更方便..
3.付費,在台灣,嗯,難上加難.
另外,國內的環境,這種型態成功的機會算很小.
不過還有人願意嘗試新的做法,都是值得鼓勵.
PS:以國外一些知名的如YOUTOBE等等那些網站,如果當初是在”台灣”做而以,其實我認為是做不起來的(而且在國外,當初也不是賺錢後才被買的,被買時還在賠錢).人口太少了.這種類似的網路事業,必須要有很大的人口做為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