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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ky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28
忘了這一段嗎
沒關係
我幫你補

以著作權而言,根據一般學理,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概念等。蘋果的iPod系列廣告全球 一致,都以單色系背景、攜帶白色 iPod的黑色人物剪影(silhouette ),表達隨音樂起舞的概念。Super shuffle的平面****除採用極相近的表達方式,該公司董事長更承認想搭iPod的順風車,難以未接觸原著作為理由作為抗辯。


哇靠 茂嘉連廣告都抄阿


引用:
作者nzcym
你真的有找到自己腦子嗎? 看一看吧.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107

當心 [複製獲利公式] 也可能構成侵權, 招致被訴訟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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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xiang.idv.tw/blog/rewrite.php/read-337.html
再以 專利來說,產品設計或造型確為專利保護標的,如我國的新式樣專利或美國的設計專利。iPod shuffle與Super shuffle兩者同為白色塑膠材質,機殼、耳機和正面的功能鍵造型幾近相同,重量同為22公克,後者除多了收聽廣播和錄音功能外,長度和厚度僅略多出 0.1公分和0.13公分。即使蘋果未就iPod shuf-fle設計或造型取得專利權保護,Super shuffle 亦不會因其近似而構成侵害專利的仿冒行為。

故意省略這一段嗎lol
沒關係 我幫你補齊

由於產品設計並非當然能獲得專利與著作權的保護,有些廠商乃尋求商標途徑以獲得保護,美國 商標法第43條第a項所規定的標誌(symbol),不僅限於文字或符號,還包括商品外觀(trade dress),以往判決考量因素為「固有區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與經由廣泛使用而獲得「次要意義」(secondary meaning)之有無。我國商標法亦規定,商標得以立體形狀所組成,唯商標權保護以申請註冊為要件。


除上述方法,產品設計被仿冒, 尚可在我國尋求公平交易法(類似美國不公平競爭法)的保護,該法第20條第一項第一款即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的商品,不得以相關大眾所共知的他人商品容 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的表徵,為相同或類似的使用,同項第三款亦將未經註冊的外國著名商標,納入保護範圍。




引用:
作者nzcym
加強智財管理與運用能力
尤須注意的是,上述競爭廠商的產品,僅是乍看之下相似,實際上外觀仍有許多不同,和Super sh...
舊 2008-01-04, 11:18 A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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