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有找到自己腦子嗎? 看一看吧.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107
當心 [複製獲利公式] 也可能構成侵權, 招致被訴訟的風險 !
******************************************************
http://www.axiang.idv.tw/blog/rewrite.php/read-337.html
再以 專利來說,產品設計或造型確為專利保護標的,如我國的新式樣專利或美國的設計專利。iPod shuffle與Super shuffle兩者同為白色塑膠材質,機殼、耳機和正面的功能鍵造型幾近相同,重量同為22公克,後者除多了收聽廣播和錄音功能外,長度和厚度僅略多出 0.1公分和0.13公分。即使蘋果未就iPod shuf-fle設計或造型取得專利權保護,Super shuffle 亦不會因其近似而構成侵害專利的仿冒行為。
加強智財管理與運用能力
尤須注意的是,上述競爭廠商的產品,僅是乍看之下相似,實際上外觀仍有許多不同,和Super shuffle拿在手上把玩,都不見得能夠與iPod shuffle分辨的近似程度不同,換言之,此案若進入訴訟程序,前景相當不樂觀。事實上,廠商能在相近尺寸中整合更多功能,顯示研發能力不錯,卻缺乏運用智財的能力,無法發揮智財的價值,實足令人扼腕。
廠商必須明白,相對於完美的裝置(perfect device),iPod的成功並不是在產品功能上競逐,而是在整個經營模式中,以硬體、軟體、服務三者結合提供消費者完整的產品(complete prod-uct),例如若非搭配iTunes音樂播放軟體的「自動填滿」功能,iPod shuffle外觀再吸引人,也絕難突破無LCD的障礙。若無法像Sony、三星等廠商以龐大資源複製整個模式,還可以夥伴身分建立合作關係,如iPod 的授權代工或互補性商品的生產。
此事件中,廠商專注對象為硬體本身,模仿了不完整的產品,卻未複製獲利公式,加以侵權風險可能招致之訴訟,將嚴重危害智慧資本中的品牌與商譽;反之,若以互補角度切入,相稱的設計將帶來加分效果,因利潤共享而創造雙贏局面。 Super shuffle 事件顯示,智財觀念的有無將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國內廠商不可不慎。(作者是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研究生楊孝先整理)【2005/04/17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