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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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說著說著就扯到輪胎來了。。。。咳咳!
純屬個人意見,看到產品圖,有點錯愕+混淆,
不過還好,一下子就能分辨的清楚了,
類似的外型雖然不可取,但是這個案例要我來判,
也會覺得蘋果敗,要是要要賠一億,我也覺得茂嘉太過份。
事實上,我感覺 ipod 的樣子就是非常普通,就是把一般市場上的起司,
切的厚一點,拿來做MP3罷了,這樣就要來告人。
以後OK繃是不是能告衛生棉阿? 做氣球的告保險套?
還是說,"筆" 都能告來告去,都是一根長長,一個能寫字的墨水頭+一個蓋子。。。。。
其實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 SQNY 。。。之類的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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