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這樣說我能理解與接受
問題是輪胎的設計就是要考慮很多因素
而非單純幾面形的問題
不過真好奇哪時會回到MP3撥放器"外觀"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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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到 {茂嘉[設色與正面外形近似]固不足取, 蘋果動輒以[設色與正面外形近似]興訟更不足取!} , 法官了不起裁示茂嘉必須在外型與設色上有所區別. 但是論及仿冒那就言過其實. Apple iPod 本身也是拿晶片廠提供的公版線路加以刪減而已, 電路設計並不屬於 Apple.
法官光就 [設色與正面外形近似] 而規定只有蘋果電腦公司才能合法販賣白色長方形的 Mp3 player, 就如同法官根據 [設色與正面外形近似] 而規定只有固特異橡膠公司才能合法販賣黑色環狀橡膠輪胎. 這項決定似乎並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意.
至於 [外形近似, 設色類似.] 日常生活中, 老鼠, 鍵盤, 光碟機, 硬碟機, CRT, LCD, TV, 內衣, 枕頭, 毛巾, 衛生紙 .... 哪一項不是 [設色與正面外形近似] . 但是茂嘉/蘋果這兩個產品並非近似到消費者無法分辨.
鳥人林X點亂告是一個例子, 自己販賣正版 DVD 反被版權代理商(版權蟑螂)誣告為販賣盜版也是一個例子. 這只是變相以合法掩護非法, 藉由法官製造壟斷市場的事實而已. You get what you pay for. 商業競爭是一回事, 就讓市場歸市場, 司法歸司法, 專利歸專利. 過度強調專利與版權, 矯枉過正亦非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