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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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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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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7
引用:
作者nzcym
你真的仔細讀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嗎?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所以要使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成立的要件是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根據<普遍認知>這點來講, 假設某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於台灣某鄉鎮先行試銷某 MP3 player, 數日之後蘋果電腦的類似產品方才正式向台灣市場銷售. 請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究竟是應該撤銷蘋果電腦還是該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之銷售權?

這個問題就像往年軍車與民車碰撞, 不論誰是誰非, 肇事責任一律由軍方扛起. 你今天要往茂嘉頭上安上仿冒的罪名, 光只憑幾張照片根本不足以...

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重點在哪裡?你到底中文能力有沒有問題?我再說一次,這是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法官認定並且已經宣判的結果!茂嘉被裁定禁止製造銷售侵權的相關產品!

法院判決結果不是大濕你在這邊放一些無聊的嘴砲就可以改變的結果。有本事你去幫茂嘉抗告推翻法官判決,打贏官司再回來說嘴不遲!

還軍車民車咧!你是沒事在張飛打岳飛,打的滿天飛是不是?
 
舊 2007-12-31, 02:49 P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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