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zcym
你真的仔細讀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嗎?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所以要使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成立的要件是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根據<普遍認知>這點來講, 假設某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於台灣某鄉鎮先行試銷某 MP3 player, 數日之後蘋果電腦的類似產品方才正式向台灣市場銷售. 請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究竟是應該撤銷蘋果電腦還是該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之銷售權?
這個問題就像往年軍車與民車碰撞, 不論誰是誰非, 肇事責任一律由軍方扛起. 你今天要往茂嘉頭上安上仿冒的罪名, 光只憑幾張照片根本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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