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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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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SoftPig
連判決書都說『表徵之侵害使用』違反公平交易法了,就還是有人連中文的判決書都看不懂,只看廠商的新聞稿,還隨廠商的新聞稿起舞,這樣叫做會思考?這是哪個星球的思考方式?

士林法院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951208&jcheck=1)

被告在漢諾威展覽展售甲商品,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查A 商品之整體聯合式外觀已構成公平交
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表徵,至被告在漢諾威展覽
現場展出之甲商品所使用外觀,依據上述被告律師函所示,
足認除乙商品正面記載「LUXPRO」字樣與圓形五向鍵微幅差
異外,其餘規格均與乙商...

你真的仔細讀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嗎?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所以要使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成立的要件是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根據<普遍認知>這點來講, 假設某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於台灣某鄉鎮先行試銷某 MP3 player, 數日之後蘋果電腦的類似產品方才正式向台灣市場銷售. 請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究竟是應該撤銷蘋果電腦還是該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之銷售權?

這個問題就像往年軍車與民車碰撞, 不論誰是誰非, 肇事責任一律由軍方扛起. 你今天要往茂嘉頭上安上仿冒的罪名, 光只憑幾張照片根本不足以論斷誰先誰後. 律師也好, 檢察官也罷, 沒有一方提出 exactly project time-line 當成證據. 光憑沒有充分確實查證雙方計劃推展時間這點, 這案子就該被扔到門外去. 所以大家常說小日本龜毛, 實際上是我們馬馬虎虎, 隨隨便便, 人云亦云習以為常.

再就<普遍認知>這點, 這指的是銷售已久廣為大眾熟悉的產品. Apple iPod 究竟是銷售數十年還是廣告數十載, 所以構成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閣下的論證水準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回去多加練習來日必有一番作為.
舊 2007-12-31, 02:26 P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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