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金龍國小4名六年級學生,今年一月撞壞乾粉滅火器,五月間楊姓老師要求他們賠償,才能領取畢業證書,家長認為楊女涉嫌恐嚇,付錢買新的滅火器賠償後,將她告進警局。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對楊姓老師作出不起訴處分,並認為家長的心態「實不足採」。
楊姓老師(29歲)原本擔任汐止市金龍國小行政處組長,目前擔任一年級導師。
今年1月8日,當時六年級的賴姓、吳姓和兩名林姓學生在校園內嬉戲,弄壞掛在牆上的乾粉滅火器,乾粉灑溢一地;當時四名學生被導師口頭警告。
擔任行政處組長的楊老師表示,她負責維護學校消防安全器材維護,今年5月她巡視檢查發現滅火器損壞,詢問才知是4名同學所為。
由於4人即將畢業,她擔心到時候找不到人賠,要求他們必須賠償毀損滅火器的損失,並要學生寫下「賠償同意書」。4名學生回家告訴父母,「老師說沒賠錢就不能領畢業證書」。
家長認為一個滅火器不過千元,楊老師以「不能領畢業證書」恐嚇孩子,讓孩子恐懼不安;買新滅火器賠給學校後,
控告楊老師恐嚇取財。
檢察官查閱該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其中即有規定「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認為這樣的賠償並無不妥,談不上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
法官越來越不腦殘了

要是老師真的有說"沒賠錢就不能領畢業證書",是不太妥當...
不過家長實在是腦殘

弄壞東西要賠償的道理有這麼難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