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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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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的台灣奇蹟。
只要是發佈想要性交易的訊息就算犯罪。不論有無實際行動。
(只是單純實際去嫖的人是無罪的。但在網路打出想性交易而無實際行動的人卻犯了重罪。)
而且關於什麼是性交易的訊息是執法人員自由心證認定的。
網路上寫個包養援交之類的幾個字,甚至只是同音字都可能會有事。
各位注意一下,是五年…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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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time to wait, short time to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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