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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s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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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7
國健局-相關法規
http://tobacco.bhp.doh.gov.tw:8080/...=showpage&pid=3

四、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
十三-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署授國字0九二000四七四三號
主旨:公告指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所定「不得吸菸」之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

場所負責人得予以禁止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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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會消失 但放棄會永遠跟著你們
我不能倒下,因為這是社會責任,我不能放棄,因為這是我的態度
舊 2007-12-20, 05:1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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