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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老師在以維護校園規範以及安全的立場會抵觸到"人權"來說
撇開原有的社會規範不談
在人權以及個人感官兩大前提下
"基於保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似乎也只能抬出更高層次的"法律"來明文規定
只是這執行權是要落在警察身上還是老師身上?或是再成立一個具社會公信力的組織,專為針對為成年自然人而立?
如同當事者說的"這過程可以討論,可以修正,這才是教育"
總但不能為了一個案例而因噎廢食吧
令人省思的是在日益高漲的人權以及人本教育下
反倒越來越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產生
這不光是嚴重破壞了學校與家庭原本應有的社會功能
也嚴重的浪費了社會資源
校園原本就是單純的
複雜的是校外的人
在這半開放而獨立的體系中
本就有其自身的制度與規範
在人權與法治的立場來說
老師不該未告知即搜查
學生家長也不該為此提出告訴(還一百萬呢!)
那學生本身的感受應該是由家長及老師共同負責才是
(老師沒處理好,將來又多一敵視教育體系的"卡",家長沒處理好,將來又出一浪費社會資源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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