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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2039314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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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g
同理..............

為”維護社會(公司)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公司員工公眾利益)”,可以法律(公司規定)限制基本人權!



法律照你這樣的解釋的真好............

但是憲法也有寫

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這你要怎麼解釋

公司如果規定要安檢,不想被安檢就別幹啊,有人強迫你嗎?

你去了解一下,廣三百貨那些專櫃小姐需不需要被檢查,再來嗆不遲!
舊 2007-12-19, 03:03 P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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