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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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為何不能用法律明定保障社會期許老師應該行使的權利
簡單來說
學生不乖>>>老師管教>>>家長告上法院>>>法院(老師無管教權)=1.狀況輕微 緩刑、無罪(但校內可能被記過 或是被停職一段時間) 2.狀況嚴重 判刑....
每年都一定要發生一堆這種事 你們才會爽 才會高興?
這叫哪門子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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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學校談法律,OK 可以阿...老師用法律來保護,學生犯錯一樣適用法律來懲罰,帶刀械利器
,依法律違反槍械但砲管制條例,移送法辦?OK.實際可以嗎,當然不行,更何況"法律明定保障
社會期許老師應該行使的權利",太遙遠,這要立法院豬公們同意才行,更諷刺的是教育走
到這一步(老師如何行使教育學生的權力和權限),居然要法律來保護,天阿,實在是太諷刺,也太誇張了

這樣就是自由人權?
PS:偶爾會想到,現在的學生被體罰青蛙跳,就橫紋肌溶解,我不是沒跳過,國中全班跳過來回100KM(被2/3不唸書,搗蛋的同學害的),也沒人有聽說因此橫紋肌溶解,難道我唸國中那時學生體格較健壯

(我贊成適度體罰,但反對青蛙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