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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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為何不能用法律明定保障社會期許老師應該行使的權利
簡單來說
學生不乖>>>老師管教>>>家長告上法院>>>法院(老師無管教權)=1.狀況輕微 緩刑、無罪(但校內可能被記過 或是被停職一段時間) 2.狀況嚴重 判刑....
每年都一定要發生一堆這種事 你們才會爽 才會高興?
這叫哪門子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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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應該討論的是那些學校老師那些行為該被法律規範!?那麼要不要也規範學生的!?
問題是訂了有用!?還是在人權選票的壓力下, 變得一塌糊塗!?
現在似乎是校規完全沒用了, 非得用一個統一的法律來規範所有的教育行為了, 這似乎頗為不堪耶.
請問, 在號稱人權之國的美國也是這樣嗎!?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