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好像老師的權力比警察大了?
警察晚上的臨檢勤務已經規定不能每台車都查了
而老師還可以指派其他人來查每個人的私有財產?
警察身為執法者對於臨檢都有一大堆規定要遵守了....
而老師未經他人允許而私自搜查他人財產就沒問題了???
另外對於搜查學生身上的違禁品
警察的程序是...
"民國90年刑事訴訟法有修過,規定的更嚴!除了已經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才藉「搜身」的強制處分來保全證據,而且僅能由司法警察官(就是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同意 , 司法警察才得為之, 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而且無令狀搜索所取得之證物,檢察官與法官可隨時以程序違法予以撤銷! 否則得由法院開立搜索票。"
而老師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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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長是找個更好的律師用其他法條控告的話
或許可以成立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