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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o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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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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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376
按買賣契約之成立,即以該交易時之條件為買賣之契約內容(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時)。
若有變更契約內容,需當事人雙方之同意,不可事後片面變更。
bxx所宣稱之依網頁來確定保固內容,應指交易當時的保固條款,至於已發生的交易仍應依交易當時的保固。
他的保固條款是屬於消保法規定的定型化契約,若契約內容只單方對賣方有特殊利益,致買方有利益不衡平時,該不平衡的條歀是無效的,所以購買者只需依購買當時的書面保固內容或網頁所登載內容,作為憑證,則可依此向賣方請求應用的保固或賠償。
若有紛爭也可依此請消基會代為向廠商求償。

以上適用於一日常的買賣,請各位參考,也請大家不要因廠商的片面之詞,就放棄或因誤解而讓自已的權益睡著了。


就算條約不合理, 法律站在消費者這邊, 打官司或找消保官也太累了, 直接買別家的省事
舊 2007-12-17, 11:13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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