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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第一堂課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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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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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34
引用:
作者
Apollo
資料來源: 台北地方法院
http://tpd.judicial.gov.tw/03-08-01.htm
知悉起2個月內辦理就好了,你只要『有辦法證明』你『昨天才知道』的就好了
現在修改為書面通知了
應該是掛號
所以應該不用費心證明的問題了
"...................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
「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
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
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
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
2007-12-15, 05:0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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