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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北縣民闕嘉慧去年赴泰山戶政事務所換新版身分證,同時辦理更名為「闕采 (ㄘㄞˇ)婕」,卻草寫為「闕釆 (ㄅㄧㄢˋ)婕」,戶所也未發覺而錯用「釆」字,半年前健保局察覺而主動提醒闕小姐,她要求戶所「更正」未果,投書縣長信箱也無解,向縣府提出訴願。
姓名條例規定每人一生只能改名2次,闕認為改名時清楚向戶政承辦人表達改名為「ㄘㄞˇ婕」,卻誤植「ㄅㄧㄢˋ婕」,不應都歸咎她草寫,還要犧牲她第2次改名權益,泰山戶所也有「專業不足」的疏失責任,向縣長信箱投訴,泰山戶所仍回覆無法「更正」,闕請教立委李鴻鈞服務處義務律師後,日前向縣府訴願,希望恢復美美的「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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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自己挑的名字還自己寫錯字給戶政人員
戶政人員依書面資料更名有什麼錯?
自己錯在先又把責任推給戶政人員
無憑無據要基層公務人員更改
基層公務人員可沒有這個權利可以更動
況且補救方法並不是沒有
可以採正常的申訴管道----行政訴願
或是依法令再改一次名字
何必氣呼呼的找媒體或是找民意代表施壓
這篇新聞充份反應
"自己有錯在先的人不旦可以不認錯還可以亂爆料亂怪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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