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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車輛免牌照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佈實施新修訂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
1. 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駕駛執照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自用或營業均可)。應攜帶文件:身心障礙福利手冊(即殘障手冊)、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行車執照、身心障礙者之駕駛執照、印章。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不得作營業使用)。應攜帶文件:身心障礙福利手冊(即殘障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有親屬關係)、身心障礙者及車主之印章、身心障礙者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證明。
3. 監理機關就申請之身心障礙者是否持有駕駛執照做查驗,經查驗未持有駕照便發給相關證明,無須再作體檢或開具醫師證明。
4.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及六十五歲以下者,請攜帶殘障手冊、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向監理站第二組申請發給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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